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相同的地方:
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注冊人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使用都負有監控的責任等。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不同之處在于:
含以上不同: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從資格上看: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從使用群體來看: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從使用上: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從轉讓行為來看:集體商標注冊后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并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