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被告天翼閱讀公司與原告愛奇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將《奇葩說第三季》以音頻的形式通過應用軟件為用戶提供在線收聽及下載服務,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
一檔互聯網說話達人秀節目,由愛奇藝出品。天翼閱讀公司是網站“氧氣聽書”及應用軟件“氧氣聽書”的所有者和運營商。安卓平板電腦端應用軟件“氧氣聽書”,為用戶提供了在線收聽及下載《奇葩說第三季》音頻的服務。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通過上述行為,讓用戶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已構成對愛奇藝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0元。
被告不服,向北京知產法院上訴。
北京知產法院認為:雖然原告制作的《奇葩說第三季》以視頻形式呈現,被告的《奇葩說第三季》侵權作品以音頻形式呈現,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網站播出的侵權作品音頻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音源內容上不一致,故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上述作品具有音源一致性。同時,涉案作品作為一檔語言類脫口秀節目,相比于視覺影像,表演者的語言表述是節目的核心,更能彰顯節目的獨創性。用戶通過下載被告運營的APP能夠直接搜索收聽侵權音頻完整節目,且節目有完整編輯列表及簡介,被告雖辯稱侵權作品是網絡用戶上傳,但未提供證據對此予以證明。故對其僅提供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未構成直接侵權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在原告未提交其遭受損失數額及被告獲利數額的相應證據情況下,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知名度、市場影響力及數量、涉案作品是否處于熱播期、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及其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對賠償損失數額予以酌定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著作權保護水平需與技術的發展相協調,技術水平越高,商業越發達,對于著作權的保護水平也應當越高,網絡服務提供者相應地也應在著作權保護中付出更多的成本或者代價,達到“水漲船高”的效果。
本案中,被控侵權人主張自己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作品系用戶上傳。但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追求技術創新和商業發展的同時,要善盡保護他人著作權的注意義務,避風港原則的適用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舉證證明直接侵權者,當其不能盡到該舉證義務時,便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