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版權交易本應是市場行為,交易價格也應在市場中形成,由市場進行定價。
2020年7月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e版權”訴源共治體系暨北京互聯網法院、北京版權保護中心戰略合作協議簽約儀式新聞發布會。
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探究圖片版權爭議成因 共促糾紛源頭治理——北京互聯網法院關于涉網圖片類著作權案件的調研報告》。報告一經發出,便引起了行業人士以及媒體的廣泛關注。
調研報告顯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權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圖片類著作權案件在所有著作權案件中的占比超過一半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量案件中,原告主張的權利和訴訟請求、證據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現出高度一致性的特點,具有明確的訴訟策略和目的。而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國內圖片公司和個別個人權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圖片公司的案件數量占全部圖片類案件的43%。
筆者通過知產寶檢索相關案件,限定審理法院為北京互聯網法院,限定案由為侵害著作權糾紛,以圖片為關鍵詞,可知:從2018年至2020年,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并作出公開判決的相關案件共計8659件,其中與圖片版權相關的案件累計為2638件。
而排名前五的原告公司分為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藍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河圖創意圖片有限公司、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莫朗視覺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五家公司。
五家公司總計案件1226件,占比高達46.5%。
發布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姜穎稱,在大量案件中,針對同一被告,多數原告往往僅就一幅圖片提起訴訟。在進入訴訟調解程序時,原告又請求將其他未提起訴訟的所有圖片一并打包調解,或者促使被告與其簽約購買相關圖片庫產品,試圖利用司法力量同時達成解決其版權爭議及促成版權交易的目的。
圖片版權交易本應是市場行為,交易價格也應在市場中形成,由市場進行定價。訴訟只是侵權的事后救濟手段,不應成為獲取商業利益的主要渠道。
此外,北京互聯網法院調研報告還顯示,目前,單幅攝影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300元,最高為4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867元;單幅美術作品的最低損害賠償額為440元,最高為25000元,中位數為800元,平均值為5670元。
可見,利用司法程序進行事后救濟的現象嚴重,司法定價替代了正常的市場行為。
那么,在“人人都是創作者、人人都是傳播者”的時代,如何從源頭上減少此類訴訟增量,讓圖片版權交易回歸市場,進一步促進網絡版權產業的優良發展呢?
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的調研報告不難看出,案件多發的原因較為多元,要想從源頭上避免或者減少爭議的發生,需要司法機關、版權管理機關、權利人、圖片使用人和網絡服務平臺等各方主體的共同努力和協作,從圖片的創作、管理、許可、傳播、爭議解決等各個環節入手,共同推進圖片版權保護和治理的法治化進程。
在交易市場內,圖片權利人可對自身作品進行權利公示,并公開針對不同使用行為和方式的許可條件;版權登記機構、公證機構以及其他存證機構可以利用先進技術手段提供版權登記或存證、侵權取證等法律服務;市場管理者應采用版權過濾和比對等技術,對存在權利沖突或權屬存疑的圖片采取初步篩選、暫緩上架銷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對方受損;圖片使用人應當轉變觀念,尊重他人的勞動創造,牢固樹立“先付費,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線上版權交易市場獲取圖片資源的使用許可。如果發生爭議,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平臺調解或者法院派駐的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在線解紛;需要訴訟的,可以利用法院設在站內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請。
雖然通過訴訟可以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但以司法定價代替市場定價,會導致司法定價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脫節,亦會進一步擾亂圖片版權市場的秩序。
讓圖片版權交易回歸市場,發揮市場調節作用,才是行業“長虹”秘訣。制止訴訟牟利,打擊不正當“維權”,才能促進圖片版權治理新格局的形成,才能推動文化創作產業的繁榮發展。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