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目前商標續展的費用,商標局收取官費為在到期前的十二個月內為2000元一件,期滿后六個月的寬展期內為2500元一件。
若委托代理組織辦理,代理費目前為200-500元每件,不等。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